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第254号)、《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银行普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参照金融债的信息披露)等发行人及担保机构需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度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融债券发行人年度报告
截至4月30日,金融债券发行人2024年度报告应披露430家,实际披露403家,发布延迟披露公告12家,未披露15家。
二、金融债券担保机构年度报告
截至4月30日,金融债券担保机构2024年度报告应披露6家,实际披露5家,未披露1家。
附件:金融债券发行人及担保机构2024年度报告披露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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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