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银发〔2021〕23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南向通”交易规则》(中汇交公告〔2021〕42号),符合要求的境内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和“南向通”做市商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南向通”交易前,应根据本指南向交易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内法人类投资者业务申请
(一)已开立本币交易系统交易账户的境内法人类投资者需提交: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市场成员法人类机构专用)》
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未开立本币交易系统交易账户的境内法人类投资者需提交: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非市场成员法人类机构专用)》
2.营业执照
3.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非法人类产品投资者业务申请
(一)境内投资管理人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已有其管理的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管理的非法人类产品需提交:
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市场成员投资管理人专用)》
2. QDII、RQDII等证明材料
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非法人产品“南向通”业务信息附表1》(除纸质和扫描盖公章版本外还需提交Excel电子版本)
4. 产品的监管部门备案获批文件(已入市产品可不提供)
5.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资管理人首次为其管理的非法人类产品申请“南向通”业务权限时需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后续申请只需提供上述材料3-5。其中材料3也可由“南向通”境内托管清算银行加盖银行业务章后直接提供,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法人类产品可不提供材料4。
(二)境内投资管理人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管理的非法人类产品需提交: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非市场成员投资管理人专用)》
2. 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
3. 投资管理人金融许可证(如有)
4. QDII、RQDII等证明材料
5.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非法人产品“南向通”业务信息附表1》(除纸质和扫描盖公章版本外还需提交Excel电子版本)
6. 产品的监管部门备案获批文件
7.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投资管理人为其管理的非法人类产品首次申请 “南向通”业务权限时需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后续申请只需提供上述材料5-7,其中材料5也可由“南向通”境内托管清算银行加盖银行业务章后直接提供。
三、“南向通”报价商业务开通
香港金融管理局指定的“南向通”做市商在开展“南向通”报价交易业务前,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报价商业务信息表》等材料,交易中心将为其开通业务权限。
四、信息变更
境内机构的交易员信息、托管信息如有变更请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南向通”信息更新表》,并加盖业务章或部门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交易中心,无需寄送纸质版本。
境内机构如需更新对手方授信关系,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中的机构预留指定邮箱,将更新的授信情况发送至交易中心,申请材料无需盖章。
五、业务关闭
境内投资者或“南向通”报价商拟停止通过交易中心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交易中心将据此关闭相关业务权限。关闭相关业务权限的行为并不取消或减免境内投资者或“南向通”报价商已达成的“南向通”交易下的结算义务或与“南向通”相关的费用缴纳义务。
拟参与“南向通”业务(包括一级债券认购)且符合要求的境内投资者和“南向通”做市商可联系交易中心获取相应表单。上述材料(除信息变更外)均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无公章的境外主体则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提交授权证明文件),并将高清彩色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bondconnect@chinamoney.com.cn,并将正本文件邮寄至交易中心。(邮寄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市场二部(200002)入市组)
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账户设置并通过邮件反馈。材料有部分缺失或有误的,交易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邮件告知机构进行补充。
市场二部联系方式:秦简 021-38585323
李哲 021-38585377
祖靖 021-20693835
bondconnect@chinamoney.com.cn
附件:
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市场成员法人类机构专用)》
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非市场成员法人类机构专用)》
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市场成员投资管理人专用)》
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非法人产品“南向通”业务信息附表3-1》
5.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非市场成员投资管理人专用)》
6.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南向通”信息更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