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25〕12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的顺利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是指参与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常备借贷便利和再贷款操作系统(以下简称线上操作系统)签署合同、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系统)完成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与收回业务。
第三条 参与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借贷双方应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在签署《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框架协议》后,按本指引在线上操作系统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完成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借款合同及债券质押合同的签署,并据此完成首期结算与到期结算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根据同业拆借中心所发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结算信息完成信用类业务、债券质押类非券款对付(以下简称非DVP)业务的资金结算办理,根据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所发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结算信息完成债券质押类券款对付(以下简称DVP)业务的资金结算办理。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同业拆借中心线上操作系统出具的合同签署信息完成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债券质押与解押、向清算总中心发送结算信息。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市(地、州、盟)分行。
第七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指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的金融机构。未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前,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推荐后,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成为非入市法人机构并办理联网手续,同业拆借中心为其开通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相关权限。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八条 线上操作系统服务时间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日9:00-16:50(北京时间,下同)。同业拆借中心如调整服务时间,将另行向市场公告。
第九条 线上操作系统支持信用类及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年利率按照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借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办理,清算速度为T+0。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可支持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范围。
第十条 对于债券质押类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首期结算日提供足额质押债券,合格质押债券的种类、质押比例与质押率等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系统设置
第十一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开展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前,根据线上操作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完成机构信息、用户权限、债券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等维护设置。其中,债券托管账户信息应与用户在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资金账户户名、资金账号等资金账户信息应与用户在清算总中心ACS系统中开设的存款准备金账户信息保持一致。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维护完整信息的,线上操作系统将不受理相关业务操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开展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前,根据同业拆借中心相关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完成行内用户权限设置,并维护本机构合同签署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确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维护完整信息的,线上操作系统将不受理相关业务操作。
第四章 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操作流程
第1节 合同签署
第十三条 线上操作系统合同签署双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借款方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按照其所在省属地原则签署合同。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与其辖内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省会城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署,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与其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署。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线上操作系统上传借款方、出质方、借用方式、质押比例、贷款金额、合同开始日、合同到期日、年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信息。其中,借用方式与质押比例应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最近一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准确、规范填写。
第十六条 借用方式为信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确认借款合同主要信息无误后,经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次确认后即完成借款合同线上签署。
第十七条 借用方式为债券质押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补充托管场所、质押方式、结算方式等债券质押合同相关信息,经相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后即完成借款合同、债券质押合同线上签署。
其中质押方式为双边质押的,需完整、准确填写质押债券代码与面值。线上操作系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质押品管理有关要求对上述质押债券的类型、评级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系统计算质押债券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为质押债券面值乘以质押率。评估价值应能覆盖该笔支农支小再贷款本息之和乘以质押比例后的结果,否则系统不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借款方与出质方不一致的第三方质押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借贷双方线上仅签署借款合同,债券质押合同由相关方自行线下签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签署前在线上操作系统补充相应的债券质押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线上操作系统确认已完成质押办理后按非DVP结算。
第十九条 对于非DVP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确保质押债券的评估价值可覆盖该笔支农支小再贷款本息之和乘以质押比例。对于DVP结算业务,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同业拆借中心传输的成交明细所载的借款本息金额、质押比例等信息完成债券质押操作。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在线上操作系统完成合同签署后,合同生效,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另行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公章。
第2节 首期结算与到期结算
第二十一条 首期结算日,对于信用类业务,同业拆借中心将首期结算信息发送至清算总中心,清算总中心完成首期结算资金办理并返还同业拆借中心结算办理结果。对于债券质押类业务,结算方式为非DVP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线上操作系统中确认已完成相应的债券质押业务办理后,同业拆借中心将首期结算信息发送至清算总中心,清算总中心完成首期结算资金办理并返还同业拆借中心结算办理结果;结算方式为DVP的,同业拆借中心将成交明细发送至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据此开展首期结算并返还同业拆借中心结算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到期结算日,对于信用类业务与非DVP结算业务,同业拆借中心将到期结算信息发送至清算总中心,清算总中心据此完成到期结算资金办理并返还同业拆借中心结算办理结果。对于DVP结算业务,银行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到期结算后返还同业拆借中心到期结算办理结果。
第3节 相关基础数据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支农支小再贷款年利率当日在线上操作系统中维护年利率数据。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应在金融稳定局公布最新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当日在线上操作系统中维护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评级信息。
第五章 应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因系统、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线上操作系统进行操作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00之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应急操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应急操作服务申请表》(见附表),经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通过应急方式完成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操作,与线上操作系统操作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监测与权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业务的系统服务与日常监测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终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的,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处理结果在线上操作系统中对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调整相关业务权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对本指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农支小再贷款线上交易应急操作服务申请表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农支小再贷款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