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会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规定:“银行间远期市场会员可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会员备案通知书起(以通知书日期为准)6个月后,在现行结售汇管理政策范围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自行开展套期保值、头寸结构调整等为目的的人民币与外汇间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开通外汇掉期交易功能。

人民币外汇掉期会员之间应当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并按照该主协议要求将副本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未签署的将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事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