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
(一)资格条件
1、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参与主体须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
2、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会员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须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
4、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即期会员须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见(三)],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初审不合格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并告知当地分中心。
2、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将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员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同时注明原因。
3、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备案的会员应当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并提交《承诺函》(参见《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通知》(中汇交发[2007]187号)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签署《承诺函》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远期会员资格。
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到签署完毕的《承诺函》后发布市场通知,同意其成为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并告知当地分中心。
5、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之间应当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并按照该主协议要求将副本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未签署的将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从事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
(三)申请材料(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货币网下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申请报告;
2、《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会员银行基本信息表》;
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提交相应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非金融企业需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内部风控制度及衍生品交易操作流程、会计制度等;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